想知道公司法股东入股的要求

武汉公司法律师 2023-07-20

《公司法》对股东入股的规定如下: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入股,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入股;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股东入股的要求作出规定,仅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链接:http://www.icente.com/148053.html 武汉公司法律师

分享到:
  • 相关文章
  • 最新文章
  • 推荐文章
上一篇:林律师,我是公司法人向银行贷款,公司径营法院判决我个人偿还怎么办?
下一篇:公司法股份公司减资有哪些相关规定?
友情链接: 西安离婚律师网 日照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网 西安交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重庆交通律师 上海合同律师 免费律师咨询网 杭州婚姻家庭律师 杭州欠款追讨 唐山律师 临汾律师 七台河律师 淮北律师 济南律师 聊城律师 保山律师 普洱律师 德宏律师 安康律师 白银律师 武威律师 果洛律师 青岛律师 台州律师 平湖律师 绍兴律师 岱山律师 松阳律师